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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于7月31日公布《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[2008]111号),从2008年8月1日起,将部分纺织品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%提高到13% (包括税号61及62章全部税号),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%。同时取消部分高耗能、高污染、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共40个税号。
对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,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,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。经备案的出口合同,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,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。
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请浏览财政部以下网页:
http://www.mof.gov.cn/caizhengbuzhuzhan/zhengwuxinxi/zhengcefabu/2008zcfb/200807/t20080731_59903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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